“民以食为天”是自古至今的不变真理。粮食是人类的生存之本,也是国家的兴衰之本。历代王朝,粮食生产的丰欠直接决定着百姓的富足和饥谨,决定着社会的安定与动乱。在农业经济为主体的封建社会中,财政收入主要是粮食,其次是食盐。
食盐被称为五味之首。这种被现代科学分类为无机化合物的氯化纳,是人类食物的重要调味剂和防腐剂,直接影响人类的新陈代谢和血液循环。明朝杰出的医药学家李时珍所著《本草纲目》记述:食盐在“五味之中,惟此不可缺”。“盐为百病之主,百病无不用之”。(1)可见食盐对人类健康和日常生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。
据传,我国早在公元前二十六世纪就已经懂得煮海水取盐。“黄帝之臣宿沙氏,初煮海水为盐”。(2)到战国时期,中国已有从事食盐收购、运销的著名大商人猗顿。所谓盐商,成为以收购、运销食盐业务的各种商人的统称。西汉初期,汉武帝(公元前156年前87年)实行了盐铁官营政策,由国家垄断专营食盐的生产和运销。西汉著名经济改革家、理财家桑弘羊(公元前152年前80年),元封元年(公元前110年)任搜粟都尉,后领大司农,积极推行盐铁专卖制度,改革均输法和创立平准法,设大农部丞数十人,派往各地郡国任均输官;并在京师设置平准,统一调剂运输和平抑物价,借以增加国赋财政收入,打击富商大贾。他还主张民得八粟可以补吏或者赎罪,因而所任盐官大都出身盐商。被任命为大农丞的东郭咸阳,就是原来的“齐之大鬻盐”。汉代实行官营食盐生产时,由政府配置生产资料和设备,招收流民、罪犯等进行制作。由于江、淮地区东临大海,海滩涂地平缓辽阔,有着十分丰富的海盐资源,而且淮盐色白粒细,咸而不苦,品位较佳,加上水运交通便利,因而江、淮在汉代是重要的产盐区,扬州是食盐运销的集散地,成为盐商活动的最大城市。据《史记。吴王溪传》记载,西汉初期,吴王刘濞拥都广陵,即招致天下亡命之徒,煮海水取盐,盗铸铜钱,使国用富足。
唐初对盐没有实行专卖制度,而是行自由贸易,对运销贩卖食盐也不征税,只征收很轻的出产税。直到唐玄宗在先天二年(公元713年)七月,诛灭太平公主及其党羽后,十二月初一,大赦天下,改元为“开元”,唐王朝进入“开元之治”历史新时期,稳定政局、巩固皇权是头等大事。唐玄宗基于政治需要和“食人为天,富而后教”的富民经济思想,采取了重农桑、兴水利、清吏治、举贤能等一系列措施。其中,有位水利大匠姜师度深受玄宗重用,被拜为河水尹。当时,安邑(今属山西)盐池渐涸,姜师度遂加开拓,“疏决水道,置为盐屯,公私大收其利”。(3)据《册府元龟》卷493记述:开元七年,左拾遗刘彤上奏议税盐铁:扩大国家经营范围,雇佣农余劳动力,免征谣役,生产食盐,转卖于民,以充府库。玄宗采纳其议,遂由政府专营盐铁,令河中尹兼解县、安邑的盐铁使姜师度与户部侍郎强循,兼理天下盐税。但其时盐价每斗值钱十文,这个价格直到天宝末年安史之乱前一直未变,可见价格之低。盐的生产即不久罢归州县,按照常例收税。直到开元二十九年(公元742年)又颁诏令,明确规定:蒲州(今属山西永济县)的盐池,租分于有力之家营种,课收盐,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。幽州盐池则设盐屯,每屯配丁五十人,按照营田条例收取盐量。四川的盐井则设一定的钱额,征收“盐课”。而对负海的江、淮则每年“免租为盐二万斜以输司农”,或者“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”。(4)淮盐生产达到二万斜,可见份量之重。
唐王朝食盐专卖最初始于颜真卿。安史之乱爆发后,在河北沦陷区,平原郡(今山东德州)太守颜真卿开展敌后抗战。肃宗即位后,颜真卿被命为河北招讨、采访、处置使。由于在敌后军费不足,颜真卿采纳属将李薯的建议,最先开创了唐朝的食盐专卖,筹措军费,行之河北。当初,颜真卿与北海太守贺兰进明联合抗战,第五琦任贺兰进明的录事参军,也采用了颜真卿的食盐专卖法,保证了军需供给。后由第五倚将食盐专卖法推向江、淮,推向全国,确定了唐王朝的榷盐法。
第五琦,京兆长安人。这个人很有吏治之才,也以富国强兵术自任。安史之乱爆发后,第五琦受北海太守贺兰进明所用,任录事参军。在安禄山连陷河间、信都等五郡时,贺兰进明未战即退,没有战功。唐玄宗非常生气,下了一道死诏,派遣中使封刀促之,说:“收地不得,即斩进明之首。”(5)
贺兰进明惶恐不安,六神无主,不知所措,既怕被斩,又怕迎敌。第五琦心生一计,乃劝贺兰进明,言称“重赏之下必有勇夫”,以重金厚财招募敢死队,出奇制胜。这批人格外卖命力战,终于收复所陷五郡,于是派第五琦去四川奏禀玄宗,并将颜真卿的功劳算成自己的。玄宗乃命贺兰进明为河北招讨使。第五琦得到玄宗谒见后,又上奏自荐说:“方今之急在于用兵,兵之强弱在于有没有钱赋。赋之所出,江淮屠多。如果皇上任命我一个职务保证军需,臣一定能给予军需之资,使圣上不用劳心焦虑。”玄宗闻之大喜,即日拜第五琦为监察御使、江淮租庸使,不久又加山南等五道租庸使。(见《两唐书。第五琦传》)后来,当第五琦知道肃宗己在灵武称帝,改天宝十五年为至德元年后,又赶赴彭原面见肃宗,以江淮租庸使的身份向肃宗建议,用江、淮租庸换买轻货,沿长江、汉水上运至洋川(今陕西洋县),再陆运到扶凤,以供军需。肃宗同意了第五琦的上奏。但由于永王璘此时正进江淮,刘晏与吴郡太守李希言坚守余杭,实际上江、淮租庸所运不多。至德二年(公元757年),第五琦建议实行榷盐法,就是食盐由国家专卖,严禁私人买卖。
其主要内容是:1.全国的盐池、盐井全部由国家管理,隶属度支,在产盐地的山、海、井、灶设置盐司盐院,由政府官吏实行专卖。2.原有盐户或自愿从事产盐者,由政府登记批准后,免除谣役,被定为产盐的“亭户”,隶属盐铁使管理,严禁私自煮盐及运销,违者以法律治罪。3.出售时,由政府专营,“每斗加时价而出之,为钱一百一十”。(6)可谓尽榷天下盐,全面实行官管、官收、官卖的专卖政策。从开元至天宝,食盐每斗十文,而此加价为一百一十文,即增加了十倍。但加价榷利后,盐利全部归政府所得。因而,每年仅盐利收入就达六十万缗。唐王朝此时北方已无财赋来源,江淮田赋又征收不足,在平定祸乱、军需急迫的情况下,政府尽得盐利,对于平定安史之乱,维护唐王朝的统治,无疑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。同时,历代封建王朝财政困难之际,无外是采取增加税赋和征收盐铁商税这两条途径,而第五琦的榷盐法,以济军需,以利国计,比增加赋税更易于取效,实为一个重要的贡献和得宜之计。
第五琦的榷盐法,虽得到肃宗支持,却遭到当朝宰相、文部尚书房琯的反对。他上谏肃宗说:“过去杨国忠聚财暴敛,被天下人怨恨。陛下刚刚继位,百姓还没有受到恩德,现在又宠爱第五琦,这是一个杨国忠死了,又一个杨国忠生出来了。大家会怎么说呢?”肃宗却说:“如今急于用兵,没有钱财军队就散了。你讨厌第五琦倒是可以,不过,到哪里能取到钱财以供军需呢?”一句话说得房琯无言以对。(7)
从此,唐王朝实行食盐专卖法。乾元二年(公元759年),第五琦以本官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成为宰相之一。然而,他的命运几乎和刘晏一样,拜相即罢相,甚至遭误奏,被发配流放。
起初,第五琦推行食盐专卖法,每年增加府库收入六十万缗。但由于平定安史之乱,军需国用仍感不足。于是,奏请肃宗铸乾元重宝钱,以一当十,发行使用,使开元通宝钱无疑贬值为乾元钱的十分之一。他拜相后,又清铸重轮乾元钱,一当五十。这样,通行钱币是三币同用,引起货币混乱,造成粮价腾飞,饥馑引颈相望,盗铸私铸钱币之风纷争而起。京兆尹郑叔清采取强硬措施,四处搜捕私铸者,严刑拷打,杖杀数百人,哭号声日夜不断,悲啼声不绝于路,弄得京城风声鹤泪,恰似牢狱。于是,百姓斥骂,官吏指责,里里外外,上上下下,都在议论第五琦的变法之弊。一时间,朝廷里封秦日闻,参本连篇。当年十月,第五琦被贬为忠州刺史,郑叔清也只好收拾京师残局。肃宗诏令刘晏任京兆尹。第五琦被贬赴忠州,人还在路上,不料,又有人诬告他受贿二百两黄金。国事如此艰难,私受黄金二百两,这还了得!
肃宗派遣御使刘期光立刻从京城出发,尾追而去,进行核查。第五琦一听说此事,心中不由升起蔑辱之气。但身为遭贬宰相,还有着宰相的架子,便带着几分谦虚说:“二百两黄金有十三斤重,我愧为宰相,不可能自己提着拿着。如果付受有凭证,即请依法科罪好了。”刘期光一听,便以为第五琦如此说法就是认罪伏罪,回到京城长安,奏报肃宗,“清除名,配流夷州”。
(8)随即派役吏押送第五琦到华夷杂处的边运地区流放,蒙不白之冤长达两年多的时间。直到宝应元年(公元762年),代宗继位后,第五琦才被起用为朗州刺史,在刘晏被严庄构陷贬通州刺史后,又复任户部侍郎、御使大夫兼度支转运使。他们二人犹如难兄难弟,彼此轮流遭贬,而又竭尽忠诚。直到广德元年(公元763年),刘晏升任吏部尚书。吐蕃侵陷长安,关内副无帅郭子仪赏识第五琦,请他任粮科兼御史大夫、关内元帅副使,保障军需,第五琦才得到重用。郭子仪智退吐蕃,代宗复归长安,第五琦改任京兆尹,兼诸道铸钱盐铁转运常平使。而刘晏因受宰相程元振的牵连,于广德二年(公元764年)正月被罢相,贬为太子宾客。三个月后,刘晏又复出,兼御史大夫,不久升任户部尚书,领河南、江淮诸道转运使。
永泰元年(公元765年),刘晏再次入相后,领东都、淮南、浙江东西、湖南、山南东道常平盐铁铸钱转运使;而第五琦为户部侍郎,领畿辅、关内、河东、剑南、山南西道常平盐铁铸钱转运使。史称:自此刘晏与第五琦分领天下财赋。但无论是在决策能力、改革的广度和深度方面,还是在所辖范围、产生的历史影响方面,刘晏比第五琦发挥的作用无疑要重要得多。首先,在时间上,刘晏与第五琦几乎同在至德元年(公元756年)担任租庸使,第五琦到大历五年(公元770年)被贬饶州刺史,后由韩滉接任,共计十四年;而刘晏一直到建中元年(公元780年)被罢使赐死,长达二十四年。其次,在决策方面,刘晏在大历四年(公元769年)任吏部尚书,又拜相位,统管全国的转运、常平、盐铁、铸钱等使,在诸多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决策,卓有成效,影响久之;而第五琦主要在平乱战争期间实行榷盐法。在封建时代,改革不允许失误,一但失误,影响国计民生,即刻罢官遭贬,丢掉乌纱帽。第五琦初及相位,改革货币,发行乾元重宝,本意是改变钱轻物重,抑制通货膨胀,不料却造成金融混乱,谷价腾飞,即遭罢官,贬为刺史。第五琦创革的榷盐法是战争经济的产物,而到唐朝经济恢复时期,显然已经产生许多弊端。对此,刘晏又大刀阔斧地进行了盐法整顿,使盐利成为唐王朝最主要的国库收入。
刘晏首先将食盐官营专卖制改为官收商销的间接专卖制。第五琦的榷盐法基本上效法西汉的食盐专卖,是推向全国,实施统一的官产、官运、官销的直接专卖制。虽然实施后增加了国库收入,但弊端十分明显。官府产运销,官商一体,权钱不分,严重窒息了商业的流通发展。刘晏要恢复贞观盛世,就要“舟车既通,商贾往来,百货杂集”,才能“渐近贞观、永徽之盛”。
而百货之首,除粮米之外,就是食盐。《新唐书》卷54《食货志》中说:“刘晏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,则国用足。”粮米棉帛有租庸,而唯独食盐官产、官运、官销,显然对于商业发展是滞后行为。政府大包大揽,设立重重机构和庞大盐官队伍,机构臃肿,效率低下,开支浩巨,只得提高盐价,却又不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。由于盐价不断上提,百姓无力购买,只得被迫淡食。
为了供应远辟地区,官销食盐只有扩充机构、增加官销人员。官多则扰民。
一些官员借盐务乘机敲诈勒索平民百姓,败坏官府盐政声誉。官多则生奸。
一些官员又借官商一体贪污腐败,中饱私囊。针对如此众多弊端,刘晏将官产、官运、官销的官营专卖制,改为民制、官收、商运、商销的就场专卖制,即间接专卖制。食盐的生产由“亭户”自行生产,不得私卖,由官场收购,加价给商人运销。为了提高盐的产量和质量,刘晏还随时令,安排“遣吏晓导,倍于双农”,(9)及时派人进行技术指导。同时,向亭户提供煮盐的生产工具牢盆,借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产盐质量。亭户只管制盐,由政府统一收购,贮于盐场,盐场向商人批发食盐,商人即可自由运销全国各地出售。
食盐的流通税就包含在盐价之中,国家从购销差价中获得财政收入。刘晏的间接专卖法的特点是:产、运、销全部由私人进行,国家控制货源,垄断货源,国家因此取得收入。同时调动了私人产盐和商人运销的积极性。由国家收购,可以稳定盐价,保障生产者的利益,防止商人压低收购价而谋取暴利;商人从国家盐场批发,也获得合法利润。因而生产者、国家和商人三者均获利。同时,为了扩大生产和销售,保持盐价稳定,刘晏还奏请皇帝下令罢免各州县的“过境税”,制止法外苛征,因而使食盐销售畅通无阻,扩大了食盐的销售。又使盐户、国家和盐商获得稳定的收入。这种民制、官收、商运、商销的专卖制,以后各个朝代的具体措施虽有所不同,但实质一直未变。由于盐有丰利,五代至宋还实行过食盐配售制度。对城市居民,按屋税配售,称为“屋税盐”;对农民居民,在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,六月交纳夏税时收钱,称为“蚕盐”。至后周广顺三年(公元953年),废除屋税盐,并严禁配售农村的食盐流入城镇,用以保证农村食盐的供应。宋朝实行“盐引”制度,也是民制官收,商运商销。只是商人缴钱领“引”,按引领买食盐进行运销。引,既是盐商依法运销的凭证,也是按引购买所规定的重量单位。引有长引、短引两种:长引销外地期限一年;短引销本地,期限一季,限满即作废撤销,直到明朝万历四十五年(公元1617年),改行专商卖引法,实行民制、商收、商运、商销的“纲法”制度。但盐商只有经过政府登记批准,换领纲册,方可直接向盐户收购运销。这种盐商称为“纲商”,可世袭经营,“纲册”成为行销的专利权证。
明、清两朝在部分地区还实行盐票的票法制度,作为盐商运销食盐的凭证。明嘉靖八年(公元1529年),浙江部分地区交通不便,官盐不通,私盐日增,巡按御史王化奏准土商可自卖食盐,由官府发给盐票,按量收税。后推行到淮北、山东等地,成为以票销盐的开始。这种盐商称为“票商”,又称“土商”,也是置于政府控制之下的运销食盐。清道光初年,两淮盐商因垄断利益,与地方官员勾结,或因报效政府献钱献物,或挪用公款拖欠盐税,于是抬高盐价,非法榨取百姓,生活穷奢极侈,楚州(今江苏淮安)、扬州的盐商垄断运销尤为剧烈。道光十一年(公元1831年),两江总督陶澍先于产盐区淮北实行票盐,行销票盐的商人又称票商。规定每票一张,运盐十引,个别州县亦可一引起票;无论何人,只需照常纳税,即可领票运销,但规定至运销口岸,必须票、盐相符;不得票、盐相离和侵越运销口岸。后来,淮南、两浙、福建等地相继仿行。票法行盐,认票不认商,废除世袭专商。直到清同治五年(公元1866年),两江总督李鸿章推行洋务,以筹借银饷为名,责成票商报效专款作为“票本”,将淮盐运销准由票商专利,使票法成为纲。
故《旧唐书。食货志》称唐代的漕运和盐法,“凡所制置,皆自晏始”。由上可以看出,刘晏的盐法改革奠定了中国历代盐法的基础。
刘晏在实行官收商销的间接专卖法的同时,大力精简盐政机构。他把原来设置的盐政管理的盐院进行了改组,清除了一批贪赃枉法的盐官,撤掉产盐少的地区盐监,自淮北设置十三个缩小的巡院,只留下涟水、湖州、越州、杭州四个盐场,以及嘉兴、海陵、盐城、新亭等十个盐监。减裁冗员,挑选品行端正的充任盐监盐吏。盐监是负责收购食盐的机构,所购食盐集中到盐场,然后由盐商从盐场行销各地。巡院负责监督食盐的销售,还负责缉捕食盐的私产私销者。同时,为了刺激商人运销食盐,扩大流通,减少盐商缺钱或换钱的困难,刘晏极其精明地规定:盐商可以纳绢以代盐利,绢价按市场价每络加钱二百,收购的绢帛用作将士的军服。看来好像盐商合算,实际上,刘晏元需另设机构和人员购买绢帛,反而省去了转购的经费。商人送绢上门换购食盐,实在是两全齐美,互利互惠。
刘晏还设立了“常平盐”,防止商人追求暴利而企图垄断市场,垄断价格。同时,有的边远地方盐商不至,食盐价格高昂时,政府采取积极干预行为,以平价出售,抑制价格上扬,既控制了物价,也解决了百姓食盐的需求,做到了“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”。《新唐书》卷54《食货志》中还记述了刘晏改革盐法的巨大成就:最初,唐王朝盐利在第五倚时不过六十万贯,而到大历末年,即刘晏被赐死前,已达到六百余万贯,超过唐王朝所有税赋的一半,宫闹服御、军饷、百官俸禄皆仰仗盐利所给。属于户部度支管理的池盐,由于管理不善,虽然盐价比江淮的海盐价格贵,每年也只收入八十万贯。可见刘晏改革江淮盐政对唐王朝在财政上是多么大的支持。
至此,江、淮产盐蓬勃发展,仅盐城一地就有盐亭一百二十三所,扬州成为唐王朝最大的食盐集散地。由于刘晏统一收购、统一收税的盐法实行,加上漕运畅通,淮盐由商人自由贩运,运销各地,其范围,北到洛阳、长安,南到江西,西到蜀中。诗人杜甫在大历初年《柴门》中写道:“风烟渺吴蜀,舟楫通盐麻。”又在《客居》一诗中说:“蜀麻久不来,吴盐拥荆门。”(11)
反映了江、淮食盐随着漕运四通八达的运销盛况。
刘晏的盐法改革是中国历史上的成功之例,完全可以与西汉桑弘羊的食盐专卖并称并誉。“就场专卖制”有效地控制了货源,掌握了批发环节,促进了运销流通,还管理了零售市场。他的改革重点放在盐法的整顿上,余下皆为附属配套。手段是掌握货源的第一道环节,寓税于价,让天下食用盐的人在不知不觉中向国家纳税,同时采取利民措施,仲盐价比较容易接受。这种“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”的理财方法,比单纯以强制性地增税形式来加重人民负担的作法,实高明巧妙得多。《管子。轻重》篇中提出,执政者要“见(现)于之形,不见夺之理”。刘晏的盐法改革正是管于取予之术的运用和发展,也是刘晏“知所以取,人不怨;知所以予,人不乏”的思想体现,更是依靠杰出的管理才能以致富国的宝贵实践。
史界公认,榷盐法在唐代起于颜真卿、第五琦,而成于刘晏。刘晏的盐政,对后代影响深远,虽有兴废,但大都主张仿效刘晏的作法。直到明清,仍有许多人主张按照刘晏实行的盐法作为盐政改革的方向。如明末宋应星提出对淮盐的改革办法是在扬州设机构,征盐税,一出瓜洲、仪真(今仪征)闸口,“任从所之(《野议。盐政议》),一税之后,不问其所之”。(12)这都是刘晏创革盐利最基本的方针。
注释:
(1)《本草纲目第11卷。石部》。
(2)同上。
(3)《旧唐书。良吏传下》。
(4)《新唐书》卷54《食货志》。
(5)《旧唐书》卷123《第五琦传》。
(6)《新唐书》卷54《食货志》。
(7)《新唐书》卷139《房琯传》。
(8)《旧唐书》卷123《第五琦传》。
(9)《新唐书》卷54《食货志》。
(10)《杜诗详注》卷19.
(11)《杜诗详注》卷14.
(12)《蓼斋集》卷43《盐策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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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晏 第三章 自古未有的改革 第02节 创革盐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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